都市更新條例  獎助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48條
以更新地區內之土地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地價 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土地應與委託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 地價總額,依土地稅法第十六條規定稅率課徵地價稅,分別就各該土地地 價占地價總額之比例,計算其應納之地價稅。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 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前項土地應與受益人在同一直轄市或縣 (市 ) 轄區內所有之土地合併計算地價總額︰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者。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