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獎助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46條
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下列規定減免稅捐︰ 一、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者,免徵地價稅;其仍可繼續使用者,減半徵 收。但未依計畫進度完成更新且可歸責於土地所有權人之情形者,依 法課徵之。

二、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依權利變換取得之土地及建築物,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時,減徵土地 增值稅及契稅百分之四十。

四、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值稅百分之四十。

五、實施權利變換應分配之土地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者, 免徵土地增值稅。

六、實施權利變換,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值 稅及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