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權利變換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43條
經權利變換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依據權利變換結果,列冊送請各級 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或塗銷登記,換發權利書狀;未 於規定期限內換領者,其原權利書狀由該管登記機關公告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