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權利變換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42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經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實施者應以書面分別 通知受配人,限期辦理接管;逾期不接管者,自限期屆滿之翌日起,視為 已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