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權利變換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37條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權利變換而不能達到原租賃之目 的者,租賃契約終止,承租人並得依下列規定向出租人請求補償。但契約 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出租土地係供為建築房屋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一年租金之 補償,所餘租期未滿一年者,得請求相當所餘租期租金之補償。

二、前款以外之出租土地或建築物,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相當二個月租 金之補償。

權利變換範圍內出租之土地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由承租人選擇依第 三十九條或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