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權利變換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29條
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時,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發布 實施後擬具權利變換計畫,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辦理審議、公開展覽、核 定及發布實施等事項;變更時,亦同。但必要時,權利變換計畫之擬訂報 核,得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一併辦理。

實施者為擬訂或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須進入權利變換範圍內公、私有土地 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時,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權利變換計畫應表明之事項及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