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25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重建區段之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但由 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辦理者,得以徵收、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方式實施之 ;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以協 議合建或其他方式實施之。

以區段徵收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抵價地總面積占徵收總面積之比例 ,由主管機關考量實際情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