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25-1條
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未能依前條第一項取得全體土地及合 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者,得經更新單元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及私有合 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均超過五分之四之同意,就達成合建協議部分,以 協議合建方式實施之。對於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得以 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或由實施者協議價購;協議不成立者,得由實施者 檢具協議合建及協議價購之條件、協議過程等相關文件,按徵收補償金額 預繳承買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徵收後,讓售予實施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