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23條
實施者為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派員進入更新地區範圍內之公私有土 地或建築物實施調查或測量;其進入土地或建築物,應先通知其所有權人 、管理人或使用人。

依前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應先報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准 。但主管機關辦理者,不在此限。

依第一項辦理調查或測量時,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應先 通知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因而遭受之 損失,應予適當之補償;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之,協議不成時,由當地直 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