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22-1條
依第七條劃定之都市更新地區,於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時,其同一建築基地 上有數幢或數棟建築物,其中部分建築物毀損而辦理重建、整建或維護時 ,得在不變更其他幢或棟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 權應有部分之情形下,以各該幢或棟受損建築物所有權人之人數、所有權 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計算基礎,分別計算其同意之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