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20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擬定或變更,涉及都市計畫之主要計畫變更者,應於 依法變更主要計畫後,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其僅涉及主要計畫局部性之 修正,不違背其原規劃意旨者,或僅涉及細部計畫之擬定、變更者,都市 更新事業計畫得先行依第十九條規定程序發布實施,據以推動更新工作, 相關都市計畫再配合辦理擬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