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19-1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 ,免依前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

(一)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定事項之變更,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 ,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同意。

二、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 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依第 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