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1條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得採下列簡化作業程序辦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辦理變更者,得逕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
,免依前條規定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
(一)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所定事項之變更,於依第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
,並經原實施者與新實施者辦理公證。
(二)第二十一條第十一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全體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
有權人同意。
二、第二十一條第七款至第十款所定事項之變更,經各級主管機關認定不
影響原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免舉辦公開展覽、公聽會及依第
二十二條規定徵求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