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16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審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及處理有關爭議, 應分別遴聘(派)學者、專家、熱心公益人士及相關機關代表,以合議制 及公開方式辦理之;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團體或機構協助作技術性之諮 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