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 ( 99 年 05 月 12 日)
第11條
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為促進其土地再 開發利用或改善居住環境,得依主管機關所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行劃 定更新單元,依前條規定,申請實施該地區之都市更新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