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26條
市區道路之修築、改善、養護所需經費,除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籌措外, 其因與其他機關或私人團體共同使用之道路,或有關之添建、增建、附建 等工程所需經費,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與共同使用機關或私人團體協商共同 負擔,或一方單獨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