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18條
前條經核定劃為公路路線系統之市區道路,其工程設計標準,應依照都市 計劃或市區道路主管機關之規定,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路主管機 關協商辦理之。但不得低於該公路路線之工程設計標準,如因公路工程標 準變更,致高於原市區道路工程設計標準時,應改選路線系統或繞越市區 外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