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17條
公路路線應儘量避免穿越市區中心,其必須通過市區,並將市區道路一部 分劃為公路系統時,其經過之路線及寬度,由公路主管機關與同級市區道 路主管機關協商辦理,並會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