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16條
道路用地範圍內,除道路及其附屬工程,暨第八條規定必須附設於道路範 圍內之各項設施外,禁止其他任何建築,其有擅自建築者,勒令拆除之, 並依第三十三條之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