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道路條例  ( 93 年 01 月 07 日)
第15條
在修築道路工程進行期間,得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規定改道通行。

前項期間應行公告,不得拖延,如因特殊事故、不能如期完工時,其所需 展延期間,亦應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