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 92 年 12 月 02 日)
第5條
在禁建生效之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或依法免建築執照者,得 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繼續施工;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 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前項工程,依下列規定准許繼續施工:

一、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原核准內容繼續施工。

二、經變更設計後,不牴觸都市計畫草案者,依變更設計內容繼續施工。

三、牴觸都市計畫草案,已完成基礎工程者,准其完成至一層樓為止;超 出一層樓並已建成外牆一公尺以上或建柱高達二公尺半以上者,准其 完成至各該樓層為止。

僅豎立鋼筋者,不視為前項第三款所稱之建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