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 92 年 12 月 02 日)
第4條
申請特許興建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核准; 其申請案件位於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範圍內者,向內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其為法人者,其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千分之一之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之 地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

四、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五、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計畫或證明文件。

六、工程計畫;其為建築物者,應附具建築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及詳細構 造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但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