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訂擴大變更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或繼續施工辦法  ( 92 年 12 月 02 日)
第2條
下列建築物或設施得於禁建期間,申請特許興建:

一、因軍事需要興建之工程設施。

二、為避免或搶救重大災害興建之工程設施。

三、因重大災害重建安置需要興建之建築物。

四、生產、教育、文化、交通事業之建築物。

五、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 (市) 建設計畫興建之重大設施。

六、為增進當地公共福利興建之公共設施。

七、其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興建之工程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