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作業方法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6條
都市計畫線之展繪,應依據原都市計畫圖、都市計畫樁位圖、樁位成果資 料及現地樁位,參酌地籍圖,配合實地情形為之;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都市計畫辦理機關應先修測或重新測量,符合法定都市計畫圖比例尺之地 形圖:

一、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屆滿二十五年。

二、原計畫圖不合法定比例尺或已無法適用者。

三、辦理合併通盤檢討,原計畫圖比例互不相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