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作業方法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44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將通盤檢討範圍及有關書件公告於各該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公告三十天,並將公告之日期 及地點登報週知,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向 辦理機關提出意見,供作通盤檢討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