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8條
整體開發地區之計畫道路應配合街廓規劃,予以檢討。

計畫道路以外之既成道路應衡酌計畫道路之規劃情形及實際需求,檢討其 存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