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7條
污水處理廠用地或垃圾處理場(廠)用地應配合污水下水道系統、垃圾焚 化廠或衛生掩埋場之興建計畫及期程,於適當地點檢討劃設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