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6條
公共設施用地經通盤檢討應增加而確無適當土地可供劃設者,應考量在該 地區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規劃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