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5條
已劃設而未取得之公共設施用地,應全面清查檢討實際需要,有保留必要 者,應策訂其取得策略,擬具可行之事業及財務計畫,納入計畫書規定, 並考量與新市區建設地區併同辦理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或舊市區地區併 同辦理整體開發,以加速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開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