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4條
道路用地按交通量、道路設計標準檢討之,並應考量人行及自行車動線之 需要,留設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

綠地按自然地形或其設置目的、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按實際需要檢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