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3條
公共汽車及長途客運場站除依第三十八條規定劃設專用區外,應按其實際 需求並考量轉運需要檢討規劃之。

遊覽車之停車用地應考量各地區之實際需求檢討劃設之,或選擇適當公共 設施用地規劃供其停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