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20條
機關、公用事業機構及學校應於主要出入口處,規劃設置深度三公尺以上 、適當長度之緩衝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