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19條
學校用地之檢討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民中小學:

(一)應會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數占總人口數之比例或出生 率之人口發展趨勢,推計計畫目標年學童人數,參照國民教育法第 八條之一授權訂定之規定檢討學校用地之需求。

(二)檢討原則: 1.有增設學校用地之必要時,應優先利用適當之公有土地,並訂定 建設進度與經費來源。 2.已設立之學校足敷需求者,應將其餘尚無設立需求之學校用地檢 討變更,並儘量彌補其他公共設施用地之不足。 3.已設立之學校用地有剩餘或閒置空間者,應考量多目標使用。

(三)國民中小學校用地得合併規劃為中小學用地。

二、高級中學及高級職校:由教育主管機關研訂整體配置計畫及需求面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