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基準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18條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 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 、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並以整體開發方式興闢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