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條件及期限 ( 106 年 04 月 18 日)
第16條
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人民申請變更都市計畫或建議,除有本法第二十四 條規定之情事外,應彙集作為通盤檢討之參考,不得個案辦理,零星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