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  ( 100 年 11 月 16 日)
第8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應具備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或 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租賃契約,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申領臨時建築許可證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