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附則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82條
直轄市及縣 (市) (局) 政府對於內政部核定之主要計畫、細部計畫,如 有申請復議之必要時,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並以一次 為限;經內政部復議仍維持原核定計畫時,應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即予發 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