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舊市區之更新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73條
國民住宅興建計畫與當地直轄市、縣(市)(局)政府或鄉、鎮、縣轄市 公所實施之舊市區更新計畫力求配合;國民住宅年度興建計畫中,對於廉 價住宅之興建,應規定適當之比率,並優先租售與舊市區更新地區範圍內 應予徙置之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