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舊市區之更新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5條
更新計畫應以圖說表明左列事項:

一、劃定地區內重建、整建及維護地段之詳細設計圖說。

二、土地使用計畫。

三、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之設計圖說。

四、事業計畫。

五、財務計畫。

六、實施進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