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舊市區之更新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4條
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分為左列三種:

一、重建:係為全地區之徵收、拆除原有建築、重新建築、住戶安置,並 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或使用密度。

二、整建:強制區內建築物為改建、修建、維護或設備之充實,必要時, 對部分指定之土地及建築物徵收、拆除及重建,改進區內公共設施。

三、維護:加強區內土地使用及建築管理,改進區內公共設施,以保持其 良好狀況。

前項更新地區之劃定,由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依各該地方情況, 及按各類使用地區訂定標準,送內政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