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法  新市區之建設 ( 104 年 12 月 30 日)
第61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當地直轄市、縣 (市) (局) 政府核准後,得舉辦新市區 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十公頃以上,並應附 具左列計畫書件:  一、土地面積及其權利證明文件。

二、細部計畫及其圖說。

三、公共設施計畫。

四、建築物配置圖。

五、工程進度及竣工期限。

六、財務計畫。

七、建設完成後土地及建築物之處理計畫。

前項私人或團體舉辦之新市區建設範圍內之道路、兒童遊樂場、公園以及 其他必要之公共設施等,應由舉辦事業人自行負擔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