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 107 年 07 月 02 日)
第9條
完成資格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資格測驗。

完成換證訓練課程及時數者,得參加管理人員換證測驗。

資格訓練或換證訓練之課程或時數不足者,應補足其課程或時數,始得參 加前二項規定之測驗。

第一項及第二項測驗不合格者,得重新參加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