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 107 年 07 月 02 日)
第23條
管理人員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未重新辦理登錄及換證者,應重新參加資 格訓練及測驗,經取得合格證明後,始得再申請登錄及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