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管理人員訓練發證及收費辦法  ( 107 年 07 月 02 日)
第11條
全國聯合會辦理管理人員訓練,其課程師資應具有與講授課程相關大專校 院講師以上之資格,或為大專校院畢業且從事與講授課程相關業務五年以 上經驗之專業人員。

每位師資人員每班不得講授超過二門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