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金繳存及退還辦法  ( 107 年 06 月 27 日)
第4條
租賃住宅服務業應依下列規定,繳存營業保證金,其總額最高為新臺幣五 百萬元:

一、每設一營業處所,繳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每一營業處所之經營規模,達二百五十件者,增繳新臺幣十萬元;逾 二百五十件者,每逾一百件,再增繳新臺幣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