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9條
本會開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 以上之同意。

委員應親自出席前項會議,不得委託代表出席;因故不能出席時,應事先 請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