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5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由全國聯合會就下列人員聘任之,其中一人為 主任委員,由委員互選之:

一、租賃住宅服務業代表三人至五人。

二、專家學者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或二人。

四、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輔導成立之租賃住宅出租人團體代表一人。

五、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輔導成立之租賃住宅承租人團體代表一人。

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一人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