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4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營業保證金及其孳息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二、營業保證金保證函之保管及處理。

三、被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之調處事宜。

四、營業保證金補繳之審核。

五、營業保證金退還之審核。

六、本會執行長及工作人員聘僱之提報。

七、提報全國聯合會辦理本會委員與監察人之補聘及解職事項。

八、本基金孳息運用計畫、預算報告及結算報告之編列。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

前項業務之執行或決議事項,以全國聯合會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