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24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後,前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營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 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應將保管之營業保證金及其相關繳存證明文件 移轉至全國聯合會。

營業保證金經依前項規定移轉後,租賃住宅服務業原領有之營業保證金繳 存證明,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