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23條
全國聯合會成立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指定辦理營 業保證金繳存作業之機關(構)、團體或學校,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該會 及本基金管理委員會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