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 107 年 06 月 14 日)
第22條
本會應於每季(年)結束後三十日內,編列該季(年)基金結算報告,由 本會監察小組審議並經向全國聯合會報告後,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結算報告應於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基金年度結算報告。